【公告】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日 期:2022年03月09日

公司名稱:展宇 (1776)

主 旨: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發言人:廖培宏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09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新股52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發行總額新台幣5,2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

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

、未曾有違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

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含)等以上之績效

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3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含)等以上之績效

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40%、需達成公司年度考核乙(含)等以上之績效

條件。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辦法、信託契約、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相關合約約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代

表公司議約及簽訂)等情形時,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有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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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留職停薪: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間經公司同意辦理留職停薪,該員工於留職停薪

期間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員工於恢復原職務後,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恢復其權

益,並於獲配股數範圍內,重新核定既得條件達成狀況與發放比例、時限。

5)一般死亡:

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職業災害: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得提前既得。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日提前

既得,由繼承人受領。

7)調職:

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

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8)員工於既得期間未符既得條件已獲配之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無須返還。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之資格條件: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

酌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

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

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為公司奠定永續經營

之基礎。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0,660

仟元。如以民國 111 年 9 月底發行計算,計算,暫估民國 111年~114年之費用

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800 仟元、3,198 仟元、3,464仟元及3,198 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民國111年~114 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 0.01元、

0.05 元、0.05元及0.05 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

股、配息、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及其他

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本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