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鴻海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通過其子公司訊芸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申請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案

日 期:2023年03月15日

公司名稱:鴻海 (2317)

主 旨:鴻海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通過其子公司訊芸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申請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案

發言人:巫俊毅

說 明:

1.董事會日期:112/03/15

2.股東會日期:112/05/31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訊芸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本公司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芯」)之子公司訊芸

電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訊芸」)為快速拓展大陸地區相關業務市場、吸

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及增強其全球競爭力,擬向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申請首次公

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簡稱「本次

發行上市」)。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一)對財務的影響

1.訊芸上市後仍為本公司之合併子公司。訊芯對訊芸持股比例於上市時,將由目前持

股78.05%降為約70%,因預期本次發行上市之後訊芸之營收及盈利會有新業務導入而

增長,故股權稀釋對未來訊芸盈利能歸屬本公司的應佔盈利影響不大。又,訊芸釋股

不會產生損益,但可增加本公司的股東權益,具體增加金額將視訊芸掛牌上市之釋股

價格而定。

2.訊芸將可就地快速運用較多元的籌資管道募集資金,取得更多元化的在地資金來源,

優化上市子公司訊芯財務結構,提升財務調度的靈活性,並加速其在中國大陸、越南

廣告

及全球發展,藉此吸引高端研發人才,增強公司自主創新能力,強化營運競爭力外,

亦有利於增加歸屬於本公司身為控股母公司的淨利潤,有助於整體股東權益,並為股

東追求最大利益。

(二)對業務的影響

訊芸通過股票公開發行及上市,可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吸引優秀研發人才,加速產

品研發時程,即時滿足客戶需求;另亦較易於融入當地製造供應鏈,提升產能掌握度,

快速拓展中國大陸市場,進一步提高其產品巿場占有率及獲利,使其可持續拓展高速

光纖收發模組業務,有助於本公司於新世代通訊領域之布局。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

本公司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未來仍維持透過其第三地區全資子公司訊芯科技(香港)有限

公司間接持有訊芸股權,訊芸仍維持為訊芯子公司,本公司對訊芯及訊芸之組織架構均

未調整,故對於本公司無重大影響。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公司之影響:

訊芸業務性質並未改變,而係藉由本次發行上市提升公司價值,對本公司長期穩定發展

具有正面效益。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訊芸本次發行上市之新股,股票面額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將發行

之新股股數約占訊芸發行後總股本比例10%左右,本公司透過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間接

對訊芸之持股比例預計由目前之46.46%降至約41.66%,本公司對訊芯之持股比例則為

維持不變。惟最終上巿之發行數量及降低持股比例,將根據大陸法律法規、資金需求、

與大陸監管機構的溝通情況及市場情況由訊芸與主辦承銷商協商確定。

9.價格訂定依據:

訊芸擬於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擬依上市地相關法規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

詢價配售以及符合資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方式或當地證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

他方式辦理。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本次發行上市之新股發行對象為符合中國大陸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構規定的詢價對象和符合資格之境內自然人、法人,以及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11.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

本次發行上市為本公司臺灣上市子公司訊芯之子公司訊芸於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上

市,依前述股權稀釋比例及財務、業務影響綜合判斷,不影響本公司於臺灣證券交易

所繼續上市。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

112/03/15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考量訊芸長遠發展,擬向中國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發行上市,惟目前仍尚

未正式提出申請送件,未來申請送件時點及審核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性及不可

預測性。

(二)為配合訊芸將於中國大陸證券市場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申請在

中國大陸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工作需要,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根據上

市方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意見及臺灣與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

或視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調整,並全權處理本公司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事項,包括但不

限於出具承諾函,及辦理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本公司之事項。

(三)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將依法提請股東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