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銀董事會決議召開109年第二次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日 期:2020年08月13日

公司名稱:高雄銀 (2836)

主 旨:高雄銀董事會決議召開109年第二次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發言人:徐翠梅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3

2.股東會召開日期:109/11/11

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鼓山區博愛二路99號(高雄林皇宮2樓柏悅廳)

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報告108年度營業概況。

(2)108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3)108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報告。

5.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10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108年度盈餘分配案。

6.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2)修訂「公司章程」案。

7.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改選第14屆董事案。

8.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擬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9.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0.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9/09/13

11.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9/11/11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第14屆董事應選名額為13席(含獨立董事3席),詳細受理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內容

請參閱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董監事相關公告。

(2)依銀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

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應向主管

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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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定義,以及不計入

持股之情形,已明定於銀行法第25條之1規定。

(3)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

依同法第25條第7項規定,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由主管機關命其於限期內處分。

另得依同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處該股東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如被選任擔任銀行董事或其他負責人職務時,並將考量列為「銀行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第13款所稱有不誠信、不正當

而不得擔任負責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