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駿吉-KY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案

日 期:2020年12月04日

公司名稱:駿吉-KY (1591)

主 旨:駿吉-KY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案

發言人:張志豪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0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9,629,36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12/07~110/02/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6.00~2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9年12月4日第四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9年12月07日起至110年

2月6日止,以每股新台幣16元至26元之間買回本公司普通股500,000股轉讓予員工,

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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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被表決權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決之。

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

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

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

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公司相關作

業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董事會通過訂定日期:109年12月4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12月4日第四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5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0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含委託出席2人)同意本聲明

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且買回股份後之財務結構、每股

淨值、權益報酬率及償債比率等項目亦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之情事,尚屬

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