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陽明五」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110年3月1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03月05日

公司名稱:陽明 (2609)

主 旨:陽明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陽明五,代碼:26095)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0年03月1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何秀綺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05

2.公司名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陽明五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發行公司於110年02月09日至110年03月1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

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次日起(107年8月30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

(112年4月19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

30%(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

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

日,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

務代機構(於送運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到期日一律以現

金贖回。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0年2月9日至110年3月10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0年3月10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0年3月11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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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收回債券還本金額統一於110年3月19日以匯款或掛號方式郵寄支票。

(七)、債券收回手續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陽明五」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

(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10年3月9日)止,向原交易券商

申請辦理收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3、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

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收回

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集保結算所)提出

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

申請撤回。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五樓,電話:(02)2389-2999)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