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關於隆銘綠能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命令之說明

日 期:2023年05月30日

公司名稱:隆銘綠能 (3018)

主 旨:關於隆銘綠能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命令之說明

發言人:陳韋凌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桃執丁112年廢費執特專字第00282413號執行命令

4.事實發生日:112/03/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涉違廢棄物清理法,於112年3月10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

分署執行命令通知:義務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同開

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許鑒隆應於112年3月16日上午9時30分

,至本分署繳納或說明如何清償應納金額新臺幣1億4,179萬4,045元(含

執行必要費用),或提出公司之財產資料並據實陳報財產狀況,如受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依法得對負責人

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出海)。

(2)本公司已於112年3月16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提出和解方案,

並於112年3月30日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清運計劃聲請暫緩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准予自112年4月20日起延緩執行三個月,

前開和解方案及清運計劃分別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及臺中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審理中。

(3)另本案本公司於111年8月11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係因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2月7日裁處本公司行政處分,命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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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就非法廢棄物共5萬6,857.71公噸,於111年3月31日前提出清運計畫

書,如屆時不履行,將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命第三人代履行後

,向本公司提出費用追償。因本公司認為上開行政處分內容尚有爭議,

遂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訴願程序,於111年6月9日經臺中市政府駁回

訴願後,再依法救濟提起行政訴訟程序。

(4)上開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3月31日裁定主文如下:本件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矚上訴字第991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並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目前對於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不受重大影響,

須待主管機關核准後和解方案及清運計劃,與最高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確

定後再行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6.處理過程:涉違廢棄物清理法案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待最終判決結果確定

後依判決書內容執行相關作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尚不受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和解方案及清運計劃尚在主管機關審理中,待取得

核准後和解方案及清運計劃依其內容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