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長盛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用以轉讓予員工

日 期:2020年03月30日

公司名稱:長盛 (3492)

主 旨: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用以轉讓予員工。

發言人:楊素芬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6,012,65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4/01~109/05/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14~1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9年3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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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

格。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額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績效表現,由董事長核定之。認

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

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 ,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

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

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

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限制員工自股票交付日起一年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

務。

第 十 條 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其他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03月30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九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8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尚元良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綜上所述,長盛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

普通股1,000千股,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每股9.14元~12.0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

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預計買回股份最大動支金額為12,000千元。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

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