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迅得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迅得)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10月04日

公司名稱:迅得 (6438)

主 旨:迅得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迅得)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發言人:黃發保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10/04

2.公司名稱: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110年10月27日至110年11月25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

即生效力),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0年11月25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0年10月27日至110年11月25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

始日(110年10月27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10年11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

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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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將於110年10月25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

(八)本公司將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1.00%)贖回債券,每張

本轉換公司債賣回價格計新台幣100,500元並統一於110年12月2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

方式支付賣回價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其匯費或郵資自賣回價金中扣除。

(九)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