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說明媒體報導

日 期:2020年08月24日

公司名稱:福華 (8085)

主 旨:說明媒體報導

發言人:林逸倫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8/24

2.公司名稱: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1090822蘋果日報(Apple Daily) 第A11版焦點話題

6.報導內容:...大同董座林郭文艷等人另被告發利用華映財務出狀況之際,拋售子公司

福華電子持有的大同股票2萬6287張,市場派質疑林郭等人藉此摜壓大同股價,告發林

郭等10人涉嫌背信、內線交易等罪部分,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福華自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賣

股清償銀行欠款,林郭還一度要求福華不要賣股,因此將林郭等10人不起訴。...

7.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審計委員會、107年12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大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清公司)持股乙事,

確實係因為本公司往來銀行分別要求全面還款、或到期全面還款、或凍結現有額度

等情事,故有變現持股緩解現金短缺之必要。故經於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討論後而

為決議,與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無涉。

上開情事,經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乃於109

年8月21日作出不起訴處分,足認本公司之董事、獨立董事及相關管理階層均係本於

維護股東權益執行職務,並無任何不法情事。

二、此外,本公司獨立董事(沈仰斌、王嘉男、雷壬鯤)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及其自身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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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性,審酌本公司當時財務狀況,憑藉本身專業智識共同討論及決議出售大同公司

、麗清公司持股乙事,以保障本公司之全體股東為目的,自始未以大同公司派或經

營階層之立場為作成決議與否之考量。

三、於本案告發人提告後,迄今雖已約兩年。於偵查過程中,本公司始終秉持配合檢察

官偵查之立場,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以釐清相關爭議,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應均有所本。

日後,本公司仍將秉持維護福華電子股東權益之立場,善盡職責及執行職務。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