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沛亨董事會通過減資基準日及其相關事宜

日 期:2022年08月18日

公司名稱:沛亨 (6291)

主 旨:補充沛亨董事會通過減資基準日及其相關事宜

發言人:黃子瑋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1/07/27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於111年05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於111年07月13日證櫃監字第1110006658號函核准在案辦理減資銷除股份

;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

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一、本次減少資本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為本公司發行之總股份計63,000,000股(普通股31,030,252股

;私募普通股31,969,748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630,000,000元

(普通股310,302,520元;私募普通股319,697,48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 210,000,000元 (普通股 103,434,170元;私募普通股

106,565,83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21,000,000股(普通股 10,343,417股;私募普通

股10,656,583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及改善財務結構。

(3)減少資本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20,000,000元 (普通股206,868,350元;私募普通

股213,131,65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換發新股票共計42,000,000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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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6,835股;私募普通股21,313,165股)。

(4)本次減少之股份,按「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

其持股比例計算,每壹仟股減除約333.33股,減資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

在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

登記,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至元為止,其股份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二、減資換發股票之預計日程:

(1)減資基準日:民國111年7月27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民國111年9月14日。

(3)最後過戶日:民國111年9月18日(茲因適逢例假日,現場過戶至111年9月16日下午

5:00止,掛號郵寄者以最後過戶日民國111年9月18日郵戳日期為憑)(本項更正)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至民國111年9月23日止。

(5)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至民國111年9月23日止。

(6)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民國111年9月23日。

(7)新股票上櫃買賣日期(舊股票終止上櫃日):民國111年9月26日。

(8)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票

相同。

三、換領新股票手續:

(1)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印製換發股票通知書寄送給各股東,憑以辦理換發新股票。

(2)股東持有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集保存摺影本及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俟新股換發日(預計111年9月26日)後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股東持有現

股(未過戶)換發:須俟新股換發日(預計111年9月26日)後,備妥舊股票、股票過

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4)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電話:(02)6636-5566。

四、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劃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另行公

告並於開始換發日分函通知各股東。

五、其它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1/09/23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9/19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9/23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換發之新股其權利及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1/09/26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20,686,835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49.25%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有關辦理減資全面換發無實體新股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

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需調整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

及減資換發股票計畫書相關時程及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