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補充宏旭-KY108年5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19年10月18日
公司名稱:宏旭-KY (2243)
主 旨:補充宏旭-KY108年5月9日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游裕明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5/0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2,0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取得日)起
,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年度個人績效將依個人績效指標考核核定
,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反公司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獲配股數之30%
屆滿二年:獲配股數之 30%
屆滿三年:獲配股數之 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遇員工自願辦理離職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離職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向員工收回並予以註銷。
(2)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並自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本條第(二)項之時程
將依此遞延,惟若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離職比照辦理。
(3)退休:
遇員工辦理退休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退休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向員工收回並予以註銷。
(4)資遣:
員工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被資遣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將無償向員工收回並予以註銷。
(5)轉調關係企業:
遇有員工轉調關係企業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係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在該員工於指定派任或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後,
持續在職服務之前提下,仍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但就其個人績效評核是否達成既得條件將由董事長參考本公司要求之績效
及轉任公司提供之員工任職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若有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評估並經董事會同意。
(6)一般死亡:
員工非因職業災害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7)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日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惟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可個別核定員工法定繼承人若依法完成必要
之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可全數既得股份。
(8)解雇:
員工經本公司依相關規定解雇者,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於被解雇生效當日即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得獲配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針對未達既得期間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分,
本公司有權向該員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員工及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前已任職滿一年(含)以上之本公司經理級
(含)以上主管和有特殊貢獻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
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
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
以民國108年5月7日收盤價18元設算估計最大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36,000仟元。
暫估民國109年~111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10,800仟元、10,800仟元、14,4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43,718,529股試算,民國109年~111年費用化後
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5元、0.25元及0.33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應先全數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
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除前項信託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
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
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
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投票權等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依信託保管機購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暨本公司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
、運用及處分指示。員工並應依民法第106條之規定以書面許諾本公司
得同時為該信託契約之當事人、受益人及員工之代理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