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虹冠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19年12月30日
公司名稱:虹冠電 (3257)
主 旨:虹冠電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石智賢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12/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40,882,78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12/31~109/02/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0~8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8年12月30日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1,500,000股普通股股份轉讓
予員工案。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
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
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
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視為放
棄認購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
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
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二年
期間內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
關作業辦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
盡保密之義務。
第 十 條 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其他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8年12月30日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10.1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
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