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藥華藥於110/8/26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日 期:2021年08月26日

公司名稱:藥華藥 (6446)

主 旨:藥華藥於110/8/26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新聞稿內容

發言人:林國鐘

說 明:

1.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日期及時間:110/8/26 晚上8點00分

2.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地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公開之財務、業務相關資訊:

有關本公司專利狀態。

4.若有發布新聞稿者,其新聞稿之內容: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獲悉仲裁判斷,應支付AOP公司賠償歐元1.5億元

(約新台幣51億元),然本公司目前淨值僅台幣26億元,且向德國法院提起

撤銷仲裁之訴已於本(110)年3月25日被駁回,本公司於3月30日向德國

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惟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為何?AOP公司對本公司仲裁判斷

後續執行之動作有那些?對公司之影響為何?

說明:本公司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31日

所發布重大訊息,本公司針對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對本公司與

AOP公司間仲裁案之仲裁判斷,已委請律師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

訴,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另,AOP公司對本公司之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專利聲請限制移轉

專利等相關進度,本公司已於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重大訊

息公告,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該等事件現階段並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二、目前就本公司重大訊息揭露已知AOP公司對本公司於奧地利、美國、德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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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所聲請執行之專利:

(一)其專利之內容為何?是否均為本公司與該公司之合作案有關,雙方之

權利義務為何?

說明:為P1101相關的產品及方法專利。上述案件中若為與合作案有關之

專利,本公司為專利所有權人,AOP公司為專利被授權人。

(二)前開專利受轉讓限制後未來是否無法轉授權?

說明: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發布重大訊息。

(三)瑞士專利如被拍賣成功,是否其他國家的專利亦可能會被拍賣?

說明:本公司目前並無相關情事存在。如未來有任何意外狀況發生,本公司

將委請律師擬定相關措施,將會依法處理,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四)請說明前揭執行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性,及本公司採取之

因應措施。

說明:本公司均擁有相關專利,且仍可使用該專利於生產、製造、及銷售等,

僅本公司將專利移轉至第三人之權利受限,惟因本公司對於該專利本

無移轉第三人之計畫,因此本事件現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

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本公司已委請各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五)AOP公司是否可聲請執行拍賣其他資產?若可,對本公司之影響及如何

因應?

說明:因本公司已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系爭仲裁判斷並非最終

結果,對雙方亦無拘束力(not final, no binding)。依本公司所

委任之德國律師之意見,在實務運作上,債權人不太會於仲裁判斷

尚未確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如後續最高法院判決對AOP不利

,本公司反可就AOP就本公司專利聲請限制移轉之舉,造成本公司之

損害,向AOP要求賠償。

三、本公司係經櫃買中心通知後始於110年8月16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媒體報導瑞士

專利被聲請執行拍賣並非事實,嗣於8月20日卻改稱AOP公司已聲請執行其瑞士

專利,顯示本公司先前並未經確實查證即先行否認外媒報導之事實,請具體說

明其原因及本公司對法律案件之控管是否適宜?暨本公司就重大紛爭案件控管

及即時掌控被聲請執行狀態之內部控制制度。

說明:本公司於110年8月16日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媒體報導後,即先確認並未收到

瑞士相關機關之通知。嗣於110年8月16日經本公司委請瑞士律師進一步了解

後,即於110年8月20日主動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事實。本公司依現有

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主動積極控管法律案件,並與各國律師密切合作掌握

相關動態。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