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1年04月28日

公司名稱:晶宏 (3141)

主 旨: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徐豫東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28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在不超過1,000,000股額度內,依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計算,共

計總額新台幣10,00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一次或分次以發

行新股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

在職,且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誠信經營守則及道德行為準則等重

大過失,並同時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既得期間各年度屆滿前最近一次員工個人績

效考核80分以上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期間 既得比例 公司整體財務績效指標(註) 個人績效指標

屆滿一年 25% 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5% 個人績效考核達90分(含)以上,可

屆滿二年 25% 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5% 依既得比例100%執行,80分(含)~

屆滿三年 25% 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5% 89分則可依既得比例50%執行,79

屆滿四年 25% 稅前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5% 分以下不得執行

註:指最近一年經會計師查核之稅前淨利,且已扣除當年度估列之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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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

法辦理註銷。

二、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

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

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續後既得條件之評估仍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四、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五、死亡

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第六條所定期限惟未符合績效之既得

條件者,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以原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依法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

之全職員工為限。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主要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

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額不超過1,000,000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

董事會擬議發行之前一日(110年4月27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69.5元為基礎,估

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59,50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暫訂之既得期間四年,估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台幣30,989,583元、16,114,583元、

8,677,084及3,718,750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65,359,096股為計算基礎,每股盈餘

可能減少金額為新台幣0.47元、0.25元、0.13元及0.0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

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不致於產生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其權利受有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事,除受職業

災害致死亡而產生之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現金增資認股、

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本

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員工經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得探詢

他人或洩露其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

違反情節懲處之。

四、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時,本公司得依違反情節懲處之。

五、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

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