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菱光董事會決議買回菱光股份轉讓予員工

日 期:2021年09月23日

公司名稱:菱光 (8249)

主 旨:菱光董事會決議買回菱光股份轉讓予員工

發言人:楊其昶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9/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765,879,61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9/24~110/11/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00~34.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5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225,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0/08/19 ~ 110/09/17 、預定買回股數(股):65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622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96.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於110年7月21日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預定買回股份總數6,500,000股,實際

已買回股數6,225,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0年09月23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訂定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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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與其他流動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以上之本公司在職員工(含兼職員

工、顧問)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員

工。

前項所稱兼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須滿8小時者) ,並支領薪資

者。

顧問:受本公司僱用之不定期契約人員,執行本公司交付特殊或專案任務,並受領酬勞者。

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其對公

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

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符合資格之員工名單、得認

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轉讓期間、權利內容、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納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

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或依

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

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據當時之法令。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訂於民國110年07月21日。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修訂,並自110年8月9日生效施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0年09月23日第九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

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2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52%(依股本

127,055,000股計算),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5.8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

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菱光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介於法令規定每股單價新台幣

17.99元至44.03元之間,業已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暨「庫藏股疑義問

答彙整版」之上下限規定。又菱光公司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依上下限計算,對菱光公

司雖將造成現金流出,使得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下降,惟對菱光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報酬率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