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興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1年03月19日

公司名稱:華興 (6164)

主 旨:華興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倪志誠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9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零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3,000,000股。

4.既得條件:

4.1.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 未曾有違反

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目標者,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

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屆滿一年25%、屆滿二年25%、屆滿三年25%、屆滿四年25%。

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須再依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

算,並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計算結果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

4.1.2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1)公司績效只要發放前一年度依表列時間達成下列三個指標中的兩個即可發放;

(2)民國110年三個指標只設絕對值,只要三個指標中達成兩個就發放可發放股數之

100%,未達成至少兩個則不發放。

(3)民國111年及以後每個指標分為高、中、低標,以三個指標中達成至少兩個的較

高標準為發放依據,達高標可發放到期股數的100%,達中標可發放到期股數之

70%,達低標可發放到期股數之40%,未達標則不發放。舉例說明,如民國111年

三項績效指標各達成高、中、低標,則因為中標至少有兩個指標達成,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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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應以中標為發放標準,將發放到期股數的70%。

(4)除民國110年指標為絕對值且不分高、中、低標外,自民國111年起指標以相對

前一年實際營運結果之成長率或增加幅度為達標依據。

(5)詳細績效指標與標準說明如下:

績效指標 民國110年 民國111年及以後

營收淨額 達新台幣9.5億(含)元 高標:成長25%

中標:成長20%

低標:成長15%

營業毛利 達新台幣2.3億(含)元 高標:增加NTD8,000萬元

中標:增加NTD6,000萬元

低標:增加NTD4,000萬元

營業利益 轉虧為盈(新台幣0元以上) 高標:增加NTD8,000萬元

中標:增加NTD6,000萬元

低標:增加NTD4,000萬元

4.1.3員工個人績效指標:

(1)在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達成率計算可發放股數前提下,依下列個人績效再次

加成計算個人實際發放股數:

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

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第 滿一年 滿二年 滿三年 滿四年

績效考核等第A或以上

可發放股數之 100% 100% 100% 100%

績效考核等第B+

可發放股數之 80% 80% 80% 80%

績效考核等第B或以下

可發放股數之 0% 0% 0% 0%

4.1.4倘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能依以上方法均分為四期時,則餘數將統一

放在第一期。舉例說明,如獲配25,550股,則四期到期股數分別為6,389股,6,387

股,6,387股,6,387股。

4.1.5上述既得股份之計算(到期股數 x 公司整體績效發放標準 x 個人績效發放

標準)計算到股為止,未滿一股者無條件捨去。舉例說明,6,389股 x 70% x 80%

= 3,577.84股,則既得股份為3,577股。

4.1.6達成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以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7.1為保障股東權益,本公司將謹慎管理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並符

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且將限為:(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d)對公司具長期承諾與特

殊貢獻者等。

7.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

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7.3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以上之個人,不符發放資格。薪資報酬委員會

成員及不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會成員,不符發放資格。

7.4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110年擬提股東

常會決議發行不超過3,00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以本公司110年3月18日收盤

價每股12.55元(董事會前一個營業日)估算,以既得期間四年計算,暫估民國110年

~民國113年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412.5仟元、9,412.5仟元、9,412.5仟元

及9,412.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計算,暫估民國110年~民國113年每股盈餘最大可能減少

金額為新臺幣0.094元、0.094元、0.094元及0.094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4.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

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

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全權處理。

14.2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

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