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泰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4月26日

公司名稱:華泰 (2329)

主 旨:華泰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洪士民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4/2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共計新台幣5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下列既得期間屆滿時仍在職

,且無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遭受懲處等情事者,得按以

下服務年資及績效條件,比例既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獲配後任職期滿一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30%

(2)獲配後任職期滿二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30%

(3)獲配後任職期滿三年,且期滿前最近一次績效考核達A(含)以

上:4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未符發行辦法之既得條件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2.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其尚未既得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依法辦理註銷。

(1) 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資遣或調職時,其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

件。

(2) 一般死亡:遇有員工死亡者,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死亡日起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3.員工發生下列情形時,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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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處理。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而辦理離職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視為全數達

成既得條件,員工得提前受領。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自死亡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

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受領其應繼承之

股份。

(3) 留職停薪: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針對尚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既得條件自留職停薪生效日

起暫停計算,並自復職日起接續計算,惟若於留職停薪期

間屆滿未復職者,則視同自願離職比照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績效考核優良員工,並符合與公司未來策略發展高度相

關或核心關鍵技術人才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受領之數量,將

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未來貢獻

潛力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

先經薪資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所

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暫以本公司普通股112年4月18日收盤價估算,預估於三年既得期

間之總費用化金額約為107,50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估算,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數三年總計

0.14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

構依適用規定全權執行。

(三)除前兩項規定外,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

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

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

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