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華擎代子公司永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2年06月30日

公司名稱:華擎 (3515)

主 旨:代子公司永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陳健宏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6/30

2.發行期間:本辦法自董事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或特殊功績,授權由董事長核訂。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3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3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22元。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3.5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取得認股權利六個月內須行使認股權,期滿未行使之認股權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4)本公司如因預計登錄興櫃而需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之情形,不受第1項所述內容

規範,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

認股權人自接到公司通知決議公開發行日起六十日內,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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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及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已具行使認股權之

認股權憑證,應於離職生效日前提出申請,離職生效日後視同放棄;

未具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死亡:已具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半年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惟前述半年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日期),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轉任關係企業:認股權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被調動至本公司持有之關係企業時,

認股權人在本公司獲授之認股權憑證於調動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但如認股權人轉調至

關係企業後有本辦法約定之離職、死亡或留職停薪之情形,仍依本辦法相關約定處理。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認股權之

認股權證,應於留職停薪日前提出申請,留職停薪日後視同放棄;未具行使認股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留職停薪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認股權人如有以下情形:

1.嚴重失職、瀆職者;或

2.有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或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或

3.違反法令、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

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等相關規範及約定。

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認股權而尚未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

增加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更登記

之實收資本額。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

調整前認股價格。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2)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調整前認股價格之比率)

註6: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單位數等事項後,通知有權認股之員工。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向本公司(或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認股請求書」,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撤銷。

(2)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應於繳款期間內至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

(3)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1)本公司所交付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2)認股權人同意:

(一)於本公司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前將認購股票全數交由本公司

(或指定之機構)保管

(二)認購時職等為經理級(含)以上:於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後得取回50%,

上市或上櫃滿一年後取回50%

(三)認購時職等為經理級(不含)以下:於股票掛牌上市或上櫃後得取回100%

認股權人並同意保管期間屆滿前不請求單方終止保管契約。

(3)前開保管期間內,認股權人有離職、解職或死亡等情事,

不影響保管契約之效力。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