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茂達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1年05月11日

公司名稱:茂達 (6138)

主 旨:茂達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王志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1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且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45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

總額新臺幣4,50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申報辦理。

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

要求之績效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1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核

優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2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評

核優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起即視為未符合

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2.1)因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領取股份。

(2.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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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4)留職停薪: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

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5)調職: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

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獲

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

將參酌其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及發展潛力、職稱、

職等級、年資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

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惟具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

歸屬感,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59,292仟元(以董事會寄發開會

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110年04月29日收盤價新臺幣144元擬

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10年~112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新臺幣14,823仟元、34,587仟元及9,882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10年~112年費用化後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201元、0.469元及

0.134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

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後,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託契約約定,

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或主管

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