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茂達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5月10日

公司名稱:茂達 (6138)

主 旨:茂達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王志信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5/1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臺幣0元發行,即無現金對價且無償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總額上限為普通股1,200,000股,每股票面金額新臺幣10元,

總額新臺幣12,000,000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

或分次申報辦理。

4.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

要求之績效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本次發行日起算1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當年度績效評

核優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自本次發行日起算2年仍在本公司任職,且於發行日次一年度績效

評核優等者,既得50%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

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

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

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

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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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之獲配股份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

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

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向心力與生產力及歸屬感,以期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臺幣186,111仟元(以董事會寄發

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 112年04月28日收盤價新臺幣

169.5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12年~116年費用化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11,632仟元、56,221仟元、75,608仟元、

36,834仟元及5,816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數暫估112年~116年費用化

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158元、0.764元、1.028

元、0.5元及0.079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

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

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其獲配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或新股權利證書;並依信

託契約約定,於既得條件限制期間內交付信託保管。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法執行之。

(3)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之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法令修改或主

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