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芯測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4年08月08日

公司名稱:芯測 (6786)

主 旨:芯測董事會通過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賴俊澤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得視實

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控制或從屬公司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控制及從屬

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職稱、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績效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

素,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

份或具員工身份之董事者,應先經薪酬委員會通過。非具經理人身份之

員工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但認股權人若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

數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

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

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60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

營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

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

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

定之。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憑

證之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

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由其繼

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

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員工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

日內(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

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

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仍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

二款有關期間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惟不得逾

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

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

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

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

人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前述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須按本辦法

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事宜時,應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

,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

(6)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轉任至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

定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7)解雇: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雇者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

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滅,其得行使期間等。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或法

定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角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

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

額為零。

(3)如係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

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

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

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

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其調整後認股價格,於減資(換票)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

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應

於除息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

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

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

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遇有同時發放現金

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或法定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

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就具行使權之認憑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

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於書件審核完畢後,將

認股權人資料轉送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

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

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若本公司普通股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

記;惟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衡酌調整變更

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認股權人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憑證得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

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

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

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

探詢或告知他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

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

繳款等事宜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

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