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水泥第2次特別股股票於1月29日上市買賣

日期:2019年 1月24日

主旨: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特別股(股票代號:1101B)股票上市開始

買賣日期。

公告事項: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第二次特別股200,000,000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8年1月29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到期日:第二次特別股無到期日,但公司得於發行日滿五年後之次日起按

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已發行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未收回之第二次特別股,

仍延續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

(二)股息:第二次特別股年率3.5%(以五年期IRS利率0.9375%+固定加碼利率

2.5625%)。五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

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

利率指標五年期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

依英商路透社(Reuter)「PYTWDFIX」與「COSMOS3」五年期利率交換報價

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數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

價,則由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三)股息發放:

1、第二次特別股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

及盈餘分派議案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

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依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2、公司年度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依法完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

餘公積後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並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提列特別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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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分派第二次特別股股息。

3、公司對於第二次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倘因年度決算無盈餘

或盈餘不足分派第二次特別股股息,公司決議取消第二次特別股之股息

分派,將不構成違約事件。

4、第二次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

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

(四)第二次特別股股東除依第(三)項第3~4款所訂之條件領取股息外,不得參

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五)剩餘財產分配:第二次特別股股東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

股東,且與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相同,但以不超過分派

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六)表決權及選舉權:第二次特別股股東於公司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

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

會有表決權。

(七)轉換成普通股:第二次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第二次特別股股東亦無

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