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確董事會通過修訂「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日 期:2025年05月12日

公司名稱:精確 (3162)

主 旨:精確董事會通過修訂「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發言人:張俊成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4/05/12

2.公司名稱: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

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經由董事長核定後,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

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

,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

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

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

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

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

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具員工

身分之董事者,應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上列公式: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

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

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論;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

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4年5月12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