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精剛董事會決議變更109年8月13日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之私募額度及私募對象案

日 期:2020年09月15日

公司名稱:精剛 (1584)

主 旨:精剛董事會決議變更109年8月13日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之私募額度及私募對象案

發言人:林嘉洪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變更)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關係人)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亦為母公司)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關係人)

林嘉洪(本公司內部人)

康永昌(本公司內部人)

蔡政哲(本公司內部人)

顏慧清(本公司製造單位主管)

除上述可能應募人外,目前尚無已洽定之其他應募人。

法人應募人之前十名股東、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關係:

(1)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金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本公司關係人

(2)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智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05%):本公司關係人。

榮剛投資有限公司(6.14%):無。

台苯投資有限公司(4.35%):無。

台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3.83%):本公司關係人。

精剛投資有限公司(3.54%):無。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3.42%):本公司關係人。

精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8 %):本公司。

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71%):本公司關係人。

花旗託管挪威中央銀行投資專戶(2.42%):無。

維多莉亞投資有限公司(2.22 %):無。

(3)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2.92%):本公司之董事亦為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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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慧昌(15.38%):本公司之董事法人代表人。

陳興時(13.79%):無。

成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81%):無。

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3.2%):本公司關係人。

楊凱中(1.48%):無。

黃立禎(1.21%):無。

永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46%):無。

陳驥智(0.93%):無。

陳逸欽(0.78%):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普通股40,000,000 股為上限。(變更)

5.得私募額度:在普通股40,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

一年內一次辦理。(變更)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價格,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作為本案私募

普通股之參考價格,私募價格以不低於上述參考價格之八成做為依據。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2.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價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辦理,因本公司

近期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致使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

面額,低於面額折價部份屆時將以公司帳上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沖抵,不會

增加累積虧損,對股東權益無影響,尚屬合理。

故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私募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或償還銀行借款,強化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籌資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擬透過本次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於適當時機,透過私募方式向特定人募集資金,確保公司長期經營發展所需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本次私募之新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

不得自由轉讓。並得於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案除定價成數外,所定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

發行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其他相關事宜,將以股東會決議為最後定案之

依據。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因素變更而需修正時,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