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燦星網減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2年01月18日

公司名稱:燦星網 (4930)

主 旨:燦星網減資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劉凱禎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1/18

2.減資基準日:111/01/19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110年12月2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案,辦理全面換發股票作業

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臺證上一字第1101807054號函

申報生效在案,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書。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134,300,000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1,343,000,000元。

三、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543,000,000元整,共銷除股份54,300,000股

減資比率為40.43186%,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四、本次減資後股數計80,000,0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

實收資本額計新台幣800,000,00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

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

每仟股換發新股595.6814股及每股退還新台幣4.043186元

(即股東每仟股減少404.3186股),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發放

(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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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或

逾期未辦理拼湊者,依股票面額計算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

畸零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承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減資換股基準日為111年03月25日。

(2)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11年03月16日。

(3)舊股票自111年03月17日起至111年03月25日止停止市場買賣。

(4)舊股票自111年03月21日起至111年03月25日止停止辦理過戶,

最後過戶日為111年03月20日(因適逢星期例假日,現場過戶

提前至111年03月18日下午4:30;郵寄過戶者以111年03月20日郵戳為憑)。

(5)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市日)訂為111年03月28日

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6)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11年03月28日。

七、換發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

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股票換發申請書、

填妥(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

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暨領取單及原留印鑑章,俟新股上市日(111年03月28日)後,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未過戶舊股票換發:須俟新股上市日(111年03月28日)後,請股東持舊股票

轉讓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集保股票交付清單或稅單)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印鑑卡、股票換發申請書、

填妥(673/671)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

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暨領取單及原留印鑑章

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商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之股票

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

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103432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

電話:02-2586-5859,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計畫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1/03/25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3/21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3/25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1/03/28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80,000,000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換發股票作業計畫,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備,

若核備內容有所變動,本公司將另行公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