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濾能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3年03月10日

公司名稱:濾能 (6823)

主 旨:濾能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阮士原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特定人為限。

(2)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 2,000仟股額度為限。

5.得私募額度:

發行總數以不超過 2,000仟股額度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則依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

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若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

依據前述定價方式,致以低於股票面額發行時,

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

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未來年度股東會時,

依照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會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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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有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機動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

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再者考量降低籌資成本,

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會辦理,

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普通股轉讓

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

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本次私募普通股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