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山提告獨立董事陳敏薰事宜說明(更正5月9日獨立董事依法當然解任之重訊)

日 期:2023年05月11日

公司名稱:泰山 (1218)

主 旨:泰山提告獨立董事陳敏薰事宜說明(更正5月9日獨立董事依法當然解任之重訊)

發言人:陳賢文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獨立董事陳敏薰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不適用

4.事實發生日:112/05/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緣陳敏薰身為本公司獨立董事,除對本公司應保持獨立性外,對本公司之

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詎其於112年4月20日配合法人股東龍邦公司指

示,干擾、中斷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會議之進行,使該次會議未能審議通過

股東盈餘分派等議案,致全體股東權益因而受損。嗣陳敏薰於112年5月5日

、同年5月6日更偕同法人股東龍邦公司兩度召開記者會,不實詆毀本公司

現任經營團隊,核其所為,已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第3款之當然

解任事由,而陳敏薰現仍否認其已喪失獨立董事身分,致本公司在司法上

之地位受有不安定之狀態,故由本公司委請律師向法院起訴,訴請確認本

公司與獨立董事陳敏薰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6.處理過程:由受委任律師提起本件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循法律途徑進行訴訟,以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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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獨立董事除對公司應保持獨立性外,對於公司之法人股東亦應保持獨立性。另判斷

獨立董事是否喪失獨立性,依商業法院過往裁定,不應拘泥於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

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僅為形式認定、判斷,反而應

採實質認定標準,具體判斷獨立董事與法人股東間是否具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本公司對於主管機關未審先判,自行認定陳敏薰並未符合當然解任事由,深感遺

憾。

末有關獨立董事陳敏薰前開行徑,本公司認為已符合當然解任事由,惟證交所既然

有不同意見,故本公司今日已委請律師提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盼由司法機

關做最終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