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偉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05月04日

公司名稱:泰偉 (3064)

主 旨:泰偉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相關事宜

發言人:李亦杜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擇定特定人,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貳仟貳佰伍拾萬股。

5.得私募額度:貳仟貳佰伍拾萬股額度內之普通股,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會決議後,於一年內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上市櫃公司以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定之:

A.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普通股發行價格訂定

A.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格應為參考價格之八成(含)以上,

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以現金發行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B.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

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

決定之。

(3)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

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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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結構及償債能力獲得改善。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掌握資金募集之時效性以及引進策略投

資人之實際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投資人長期合作關係,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

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

定人情形決定之。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實際發行價

格應為參考價格之八成(含)以上,且不得低於面額10元,以現金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私募之普通股,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

易法第43條之8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又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起滿三年後,本公司擬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

關規定,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

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年度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三次

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

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

發行計劃、或其他未盡事宜、或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修正意見、

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必要,擬請授權董事會依法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普通股額度為22,500,000股,如全數發行以本公司

目前實收股本加計本次辦理私募案後股數為49,238,425 股計算,

本次應募人將持有本公司實收資本額45.70%,且擬引進之策略性投

資人,未來不排除會取得本公司董事席次,而有經營權發生重大變

動之可能性,故本公司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洽請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辦理私募

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