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永新-KY子公司廈門永裕機械取得福州新信制動系統公司股權案

日 期:2022年12月08日

公司名稱:永新-KY (4557)

主 旨:子公司廈門永裕機械取得福州新信制動系統公司股權案

發言人:張原智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自民國111/12/8至民國111/12/8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擬以現金投資方式取得福州新信56.8066%股權

3.交易單位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人民幣40,000仟元額度內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福州新信制動系統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人民幣75,302仟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不適用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汽機車(含電動車)原廠碟式剎車片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不適用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權益總額:

人民幣66,715仟元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人民幣696仟元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不適用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3.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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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簽署日後7日內,買方應將買賣價金之60%匯入賣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之規定,委請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出具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認為廈門永裕機械以人民幣40,000仟元額度內取得福州新信制動系統公司56.8066%

股權應屬合理。

(2)決策單位:永新控股(股)公司董事會

18.經紀人:

不適用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依公司未來營運規劃藍圖,發展中國汽車新廠原廠業務,擴大整合剎車制動產品線,

未來可順利跨入中國電動車市場,併整合公司原售後市場剎車片業務。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11年12月8日

2.不適用,請寫原因

(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3.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11年12月8日

2.不適用,請寫原因

(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美元21,460,000元,約新台幣662,899,400元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157.94%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18.68%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33.87%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美元14,300,000,約新台幣441,727,000元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105.24%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12.45%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22.57%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108年度:認列投資利益新台幣110,458,000元

109年度:認列投資利益新台幣93,958,000元

110年度:認列投資利益新台幣101,196,000元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6.會計師姓名:

吳明儀會計師

37.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證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6796號

38.其他敘明事項:

廈門永裕機械取得福州新信制動系統公司56.8066%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