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毅嘉科技董事長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之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

日 期:2019年05月08日

公司名稱:毅嘉科技 (2402)

主 旨:毅嘉科技董事長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之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結果。

發言人:孫永祥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4.事實發生日:108/05/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黃秋永因違反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遭臺灣高等法院二審

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

6.處理過程:本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當事人得依法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