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歐特明董事會通過修正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日 期:2022年08月10日

公司名稱:歐特明 (2256)

主 旨:歐特明董事會通過修正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案

發言人:廖健武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8/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5/1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1/05/18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

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內容包括預計發行價格、預計發行

總額、既得條件、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相關發行辦法等內容。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申報過程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公司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發行辦法,爰依本公司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第

10條,授權董事長逕先處理,並於修正後提請董事會追認之。

(2)經111/08/10董事會決議追認修正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

(3)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發行條件(股份種類、發行價格、既得條件、既得期間、

發生繼承時之處理)

(一)略

(二)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

仍在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並遵守服務守則之保密規定,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前二年度考績均達81

分以上,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

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2.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8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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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

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3.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四年且第四年度考績達81分

以上,第四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

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第六條 股份權利限制

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

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

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四)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述之限制外,於

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配股、配息、

資本公積受配、現金增資認股權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產生之股份變動或

所得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