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歐格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1年03月18日

公司名稱:歐格 (3002)

主 旨:歐格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林瑞峰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3/1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3,618,54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3/19~110/05/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50~17.2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9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10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8.5元至

17.2元之間,以新台幣263,618,541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

定買回股數為2,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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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動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以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授權董事長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

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

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員工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公佈及核決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

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

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

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

義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9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2.1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

司資本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預計買回股份所訂之買回價格區間應屬合理,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股東權益、每股淨

值、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