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楠梓電辦理現金減資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

日 期:2020年08月25日

公司名稱:楠梓電 (2316)

主 旨:楠梓電辦理現金減資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

發言人:呂淑芬

說 明: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9/07/30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9/08/25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實收資本額(元) 流通在外股數(股) 每股淨值(元)

減資前 2,030,450,400 203,045,040 35.48

減資後 1,827,405,360 182,740,536 39.42

註:每股淨值係以109年第2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設算依據。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為辦理民國一○九年現金減資換發股票,茲依據本公司章程、「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換發有價證券

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二、本公司經一○九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少實收資本額新台幣203,045,040元,銷除

已發行普通股股份20,304,504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7月30日金管證

發字第109035037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三、本次減資相關明細如下: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及金額:已發行普通股203,045,04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

拾元,共計新台幣2,030,450,400元。

(2)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203,045,040元,銷除已發行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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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20,304,504股。

(3)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182,740,536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減資後換發金額新台幣1,827,405,360元。

(4)本次現金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

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普通股股東每股可退還新臺幣1元,每仟股換發

900股(即每仟股減少100股);減資後換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自減資

換股停止過戶日前5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

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依面額計算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

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面額認購。

四、減資換股相關日期如下:

(1)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9年09月25日。

(2)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9年09月26日起至109年09月30日止。

(3)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09年09月30日。

(4)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自109年09月24日起至109年09月30日止。

(5)新股票上市暨舊股票停止流通日期:109年10月5日。

(6)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109年10月5日。

五、本次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六、換發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之股票已採無實體發行,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開設

集保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股東若持有現股股票者,或舊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取股票領取單蓋妥

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票換發手

續。

(3)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

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4)郵寄聲請換發新股票者,請用掛號郵寄,如發生郵遞失誤情形,請 貴股東自行

辦理股票掛失手續。

(5)辦理過戶方式:凡持有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股東於民國109年09月25日下午4

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以民國109年9月

2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6)股票換發地點: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

東興路8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46-3797。

七、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

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八、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公司將於普通股新股上市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5.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82,740,536股

6.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

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

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