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桃禧經主管機關核備110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

日 期:2022年01月10日

公司名稱:桃禧 (2750)

主 旨:桃禧經主管機關核備110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價格

發言人:李三蓮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1/10

2.公司名稱: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110年10月2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通過發行新股

13,988,600股,預計每股發行價格介於13-18元之間,暫訂15元溢價發行,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182號函核准在案。

(2)因衡量國內資本市場行情,評估原訂定發行價格偏離市場行情,

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擬調整發行價格為每股新臺幣21元,

此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30183號函核准在案。

(3)本公司增資計畫資金用途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 諾 書

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0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

本公司原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75182號核准函,

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募集資金作業。因衡量國內資本市場行情,評估原訂定發行價格,

偏離市場行情,綜合考量股東權益及公司整體利益下,本公司業經110年12月30日

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調整110年現金增資案發行價格,

廣告

擬將每股實際發行價格由每股新臺幣15元調整至每股新臺幣21元,增資計畫資金用途

及發行股數皆維持不變。

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利。

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承諾人: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 三 蓮

(二)補償方案

本公司因調整110年增資發行價格致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益受損,

特訂本補償方案如下:

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

申請期間:自接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現金增資案調整發行價格之日起

至民國111年1月21日止。

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

證明影本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等相關資料, 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應退還股款之方式: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

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利率(註1)/365】

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仍有認購意願者,若已依原增資繳納

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已繳納股款超過調整後應繳股款

(已認股數*折價後每股發行價格)之差額,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已認股數*折價後每股發行價格)】×【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

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10年12月30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

註2: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

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或開立支票郵寄退回繳交之股款,

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

桃禧航空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李 三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