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案

日 期:2021年09月17日

公司名稱:亞泥 (1102)

主 旨:有關亞泥花蓮廠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案

發言人:周維崑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徐阿金、田明正、白美花、鄭文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上字第894號

4.事實發生日:110/09/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花蓮廠新城山礦場之礦業權於106年11月22日屆滿,本公司

依規定於105年11月25日提出礦業權展限申請,經濟部於106年3

月14日依法核准展限。被上訴人徐阿金等4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行政院之訴願決定及經濟部

核准本公司礦業權展限之處分,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

法院於110年9月16日判決以未踐行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而撤

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駁回本公司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再研議後續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次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本公司後續將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礦

業權展限申請程序,另本公司依規定仍可繼續正常採礦,對本公

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一年,本公司已於109年6月22日正式宣示啟

動原住民諮商程序,本公司對本次訴訟結果雖感遺憾,但無論訴

訟結果為何,均不影響本公司與部落共存共榮的決心。亞洲水泥

自109年6月以來,已召開六場部落說明會,惟因受限於今年度本

土新冠疫情爆發影響,與部落諮商程序之進行稍有延誤,本公司

將持續推動與原住民部落之諮商程序,以符各界期盼。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