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更新)彙整說明頂晶科遭財政部關務署處分、假扣押暨行政救濟結果乙案

日 期:2019年09月05日

公司名稱:頂晶科 (3562)

主 旨:(更新)彙整說明頂晶科遭財政部關務署處分、假扣押暨行政救濟結果乙案

發言人:劉財能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09/05

2.公司名稱: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無

5.發生緣由:緣財政部關務署對本公司於102年10月至103年7月期間其中共35筆進

口交易,認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故逕行處分,截至目前為止累計罰鍰計新

台幣429,827仟元,累計併沒入貨物之價額429,827仟元,累計總處分金額合計新

台幣859,654仟元。

本公司於107年10月26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就102年10至

11月期間5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第三人定裕(股)公司之

股份及對第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稅務局之一般金錢

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於108年6月6日接獲同一函號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針對第三人佺航(股)公司之股份、股票、股

利(含股票及現金股利)、出資或盈餘分派,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他所得債權及角宿能源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

禁止其收取、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交付或移轉。另

針對本公司之所有車牌號碼:3AHS-5602、3ATX-7053之車輛二輛,禁止移轉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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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權利之登記。

另於108年4月15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就103年4、5、6月

期間(高雄關)3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及對子公司之出資

額,在新台幣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於108年4月29日接獲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所有專利申請案號105200945之專利權

及商標申請案號098057366(註冊號01412062)之商標權為移轉、授權、設質或為

其他一切處分等事由之登記,再於108年5月20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

署執行命,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等20家

廠商之金錢債權(含工程款、押標金、保固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債權),在新台

幣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

再於108年7月1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

三人定裕(股)公司之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00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

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於108年7月4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及佺航

(股)公司之全部股份、股票、出資額及任何分派盈餘以及對本公司之存款債權

為移轉、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行為,第三人亦不得就上開股份、股票、出資額及

任何分派盈餘為移轉過戶之行為。另義務人可領取的股利、股息一併禁止義務

人收取,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另於108年8月30日收到及於9月5日接獲

客戶告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分別為禁止本

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佺航(股)公司以及禁止對新晶光電有限公司...

等8家公司之應收帳款、工程款、保固金等債權,於條件成就得收取時,在新

台幣6億661萬3,877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4,343元)之債權金額

範圍內,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禁止本

公司對第三人朝陽光電有限公司之因交易太陽光電案場、太陽能板及其發電設

備等契約債權及其他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含應納金額、利息

及執行必要費用430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

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綜上,本公司累計實際已被假扣押之銀行存款計新

台幣59,506仟元,已繳納之保證金計新台幣10,924仟元。

針對前述之罰鍰,本公司業已進行相關之行政救濟程序,其中107年10月1日及107

年12月11日公告之處分案共7筆,罰鍰計新台幣65,991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

65,991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131,982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1月31日函),據此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08年3月8日向

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8年4月1日收到財政部訴願決定書(108年3月28日函),其

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並分別於108年8月

6日及8月23日收到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重核復查決定書,針對上述107年10月1日

公告之5筆處分案及107年12月11日公告之2筆處分案其決定為復查駁回,公司已

於108年8月12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另於108年1月4日及108年1月28日公告之處

分案共11筆,罰鍰計新台幣179,941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179,941仟元,合計

罰鍰共計新台幣359,882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

回(108年6月18日函),公司已於108年6月24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另於108年5月

27日及108年6月18日公告之處分案共9筆,罰鍰計新台幣75,437仟元,併沒入貨

物之價額75,437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150,874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

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8月2日函),公司已於108年8月12日向財政

部提起訴願;另於108年2月12日、4月15日及5月10日公告之處分案共5筆,罰鍰

計新台幣68,672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68,672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

137,344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8月21日

函),公司將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其餘處分案均已向關務署申請復查,尚待決議

中;本公司將降低每月營運成本,縮減人力並積極處分太陽能電廠,必要時將進

行股東借貸以籌措未來所需資金,以維繫本公司之營運。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