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達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1年02月23日

公司名稱:晶達 (4995)

主 旨:晶達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言人:蘇俊生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2/23

2.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

之全職員工為限。所謂「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須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經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惟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送請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7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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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70%

屆滿4年 100%

(2)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被處以大過兩次以上或績效考核成績連續兩季為C等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予以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解雇)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

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日起恢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行使期間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

之要求而調動者,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

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

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

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

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於下列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2項所訂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

(3)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

前之期間。

2.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繳款之部份

視為未認購,

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

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5.本公司應於新股發行後,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訂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

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註銷。

(二)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

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

改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