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相光董事會決議108年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日 期:2019年08月12日

公司名稱:晶相光 (3530)

主 旨:晶相光董事會決議108年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事宜

發言人:簡宏亨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67,068,45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8/13~108/10/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3.00~11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8年8月12日第七屆第十六次董事會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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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起五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認購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

失認購資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及前項所述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

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除經理人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並經董事會同意外,一般員

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

並須兼顧認購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第六條: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註銷。

(轉讓之程序)

第七條:買回股份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

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九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再轉讓限制及特殊約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十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且應提報最近一

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

動資產之5.4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證券承銷商認為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

流出、資產總額及股權淨值下降外,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

報酬率等,尚無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