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相光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日 期:2020年07月09日

公司名稱:晶相光 (3530)

主 旨:晶相光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發言人:簡宏亨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7/09

2.公司名稱:晶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17日臺證上一字第1071802343號

函規定,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時出具之承諾事項如下:

(一)於公開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揭露以下事項:

(1)最近3會計年度及申請 (2017) 年度業績變化之合理性。

(2)銷貨高度集中於特定代理商之緣由、合理性、營運風險暨因應措施。

(3)進貨高度集中於特定對象之緣由、合理性及長期供貨風險暨因應措施。

(4)最近兩年度安全庫存政策、存貨淨額、營業活動現金流量及應付帳款變化之

合理性。

(5)未來研發方向、技術發展藍圖、中長期策略規劃及如何因應產業變化。

(6)承銷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包括興櫃股價變化原因及合理性,採用之訂價

方法及評價依據與合理性)暨承銷價格與興櫃基準價格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

(二)為維持經營權穩定,將經營團隊何新平、駱曉東、李明祥、戎柏忠

及林保全等5人,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之FULL GUEST INVESEMENTS LIMITED、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薩摩亞商富客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薩摩亞商川普

有限公司(TRIUMPH PARTNERS LIMITED)依承諾股票辦理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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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提醒內部人遵循證券法規,於上市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內部人

每年均應參加證券專業機構所舉辦之證券法規研習課程(每年至少進修六小時

,進修範圍宜涵蓋防制內線交易、股價操縱、財報不實、非常規交易及重大

訊息之揭露相關課程)。

6.因應措施:截至109年第二季之執行情形如下:

(一)本公司均已依「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

,以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上市審議委員會要求之補充揭露事項,已於公開

說明書特別記載事項乙節中揭露完成。

(二)已完成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作業。

(三)本公司將依承諾於上市年度(107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108年度及109年度),

內部人每年至少進修六小時之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7.其他應敘明事項:林保全先生已於108年1月31日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