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晶宇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本次增列內部人暨關係人名單審議)

日 期:2022年07月07日

公司名稱:晶宇 (4131)

主 旨:晶宇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本次增列內部人暨關係人名單審議)

發言人:李義祥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7/07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 2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 或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3)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最

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故

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5)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其原因為本公司目前每股淨值低,且長期

處虧損狀態;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可能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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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則視私募後之營業改善情形而定。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購置新事業營運資產,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投資人

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良好互動關

係,進而協助公司擴展營運,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6

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

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條件外,餘不得

再行賣出。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本次私募普

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先取具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

得向證期局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再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

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

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之詳盡資料,請參考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

(4)本次私募補充公告事宜--

應募人之名單:本次私募暫訂內部人或關係人預計應募名單,及其他符合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6資格之預計應募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內部人、大股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

周鼎茂 預計董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周泰隆 預計董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卓永崇 預計董事,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紀文勝 本公司總經理

佳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

周宜錦 關係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周泰吉 關係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

財玉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

以上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三款規定辦理;為達成私

募案預計效益—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本次私募案預計分二次進行其預計募集股數、用途及效益如下—

第一次 預計募集股數為 5,000,000股~20,000,000股.(資金用途為購置新事業營運

資產,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為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

增加。)

第二次 預計募集股數為0股~15,000,000股.(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效益

為公司營運資金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