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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旭軟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中央社

日 期:2024年11月29日

公司名稱:旭軟 (3390)

主 旨:旭軟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官原霆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9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超

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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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考核

、年資、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與資格擬

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會依前述相關事項擬定分配標準同意認定之,惟若為

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者,亦須比照前述程

序,經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同意並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若為前述以外之本公

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被授予之員

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

不得轉讓、質押、贈為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

此限。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

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或解僱生效日

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僱生效日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起失去認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

本辦法之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申

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但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繼承人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該認

股權利,應自權利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完畢。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5) 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經由公

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前述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及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 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

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

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

存續期間。

(9)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或年度績效考核低於八十分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發行之

有價證券足以影響普通股份之情事),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此外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

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並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

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

整每股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

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

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導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應

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及調整後之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

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股數/股票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

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至指定銀行繳

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認股權利,該次已請求但未

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認購請求。且認股權人一經

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四)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五)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

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法第

五條第四項第九款辦理。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或因相關規定變更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

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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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奇鋐(3017)主 旨: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發言人:陳易成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普通股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不適用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8.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1)民國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第一次發行:除息前新台幣49.4元;除息後新台幣48.9元。(2)民國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第二次發行:除息前新台幣146.1元;除息後新台幣144.5元。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合計2,533,150股(1)民國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第一次發行:普通股1,913,350股。(2)民國111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第二次發行:普通股619,800股。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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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正淩(8147)主 旨:正淩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發言人:劉偉豪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普通股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410,786,660元,41,078,666股。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8.發行價格: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價格分別為新台幣37.2元、56.8元及67.3元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發行新股之基準日為1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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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1月10日公司名稱:國眾(5410)主 旨:國眾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增資基準日發言人:彭鴻欽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0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發行總金額6,125,000元、發行股數612,500股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10元8.發行價格:認股價格每股19.1元。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612,500股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不適用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不適用15.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訂為民國1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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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泰霖(8080)主 旨:泰霖董事會決議辦理114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定價及相關事宜發言人:蕭美智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一、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之特定人為限。二、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4,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本公司經114年10月2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在不超過5,000,000股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狀況,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一、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一)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二)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本次實際私募價格之訂定:(一)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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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5年11月10日公司名稱:愛派司(6918)主 旨:愛派司董事會決議第一次買回庫藏股發言人:羅翔煒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0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08,806,844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1/11~115/01/1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0~11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5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114年11月10日第六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14年11月10日訂定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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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岱宇「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岱宇(1598)主 旨:修訂岱宇「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邱源聲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1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3年1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權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4年6月4日)起,至到期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依面額及請求轉換當時之轉換價格,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將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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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創控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增資基準日

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創控(6909)主 旨:創控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增資基準日發言人:呂秀孺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不適用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10元8.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15元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88,500股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15.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發行新股之基準日為1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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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聯寶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聯寶(6821)主 旨:聯寶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發言人:譚偉傑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買回股份目的:股權轉換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09,454,689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1/13~115/01/12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5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9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55,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04/15 ~ 114/06/14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35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36.00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案 由: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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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訂慶豐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慶豐富(9935)主 旨:修訂慶豐富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許竣然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8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3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1月15日)起至到期日(116年10月14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

【公告】修訂創惟「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創惟(6104)主 旨:修訂創惟「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汪立威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5/05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1年5月5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權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1年11月27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6年8月26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

【公告】光洋科董事會決議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減資事宜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光洋科(1785)主 旨:光洋科董事會決議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減資事宜發言人:黄啓峰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12.減資緣由: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3.減資金額:200,000元。4.消除股份:20,000股。5.減資比率:0.003%6.減資後股本:596,002,243股。7.預定股東會日期:NA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不適用。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1.減資基準日:114年11月11日。12.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為114年11月11日,嗣後如因實際作業有變動,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

【公告】修訂川寶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0日公司名稱:川寶(1595)主 旨:修訂川寶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簡麗真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7/0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2)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9月2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轉知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將於

中央社財經 ・ 2 天前

【公告】威盛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威盛(2388)主 旨:威盛董事會決議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普通股之增資基準日發言人:陳文琦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12.增資資金來源: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轉換普通股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不適用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8.發行價格:每股認購價格新台幣24.20元及17.50元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74,000股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不適用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不適用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15.其他應敘明事項:增資發行新股之基準日為114年11月11日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

【公告】修訂至上國內第十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0日公司名稱:至上(8112)主 旨:修訂至上國內第十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張家瑋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4/1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3年4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十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8月25日)起,至到期日(118年5月24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部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

中央社財經 ・ 2 天前

【公告】修訂大眾控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大眾控(3701)主 旨:修訂大眾控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羅安棣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29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2年03月29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自112年9月1日起(本債券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115年5月31日(到期日止),除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金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

【公告】正淩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正淩(8147)主 旨:正淩董事會追認修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言人:劉偉豪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2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8/06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4年08月06日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民國114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據主管機關審查本發行案件後要求,修訂本辦法第三條條文並經114年11月12日董事會追認通過。(2)修訂前條文三、認股權人:(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3)修訂後條文三、認股權人:(一)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中央社財經 ・ 17 小時前

【公告】佳龍董事會決議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減資事宜

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佳龍(9955)主 旨:佳龍董事會決議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減資事宜發言人:陸怡豪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122.減資緣由:因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3.減資金額:399,000元。4.消除股份:39,900股。5.減資比率:0.04%6.減資後股本:1,044,358,290元7.預定股東會日期:不適用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不適用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不適用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1.減資基準日:114/11/2112.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為114年11月21日,嗣後如因實際作業有變動,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中央社財經 ・ 19 小時前

【公告】及成修訂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2日公司名稱:及成(3095)主 旨:修訂及成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張宏羽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2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12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4年11月12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修訂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次日(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7年2月2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

中央社財經 ・ 18 小時前

【公告】修訂翔名「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0日公司名稱:翔名(8091)主 旨:修訂翔名「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吳予彤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113年5月7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5830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1月16日)起,至到期日(116年8月1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辮法規定將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

中央社財經 ・ 2 天前

【公告】修訂博智「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 期:2025年11月11日公司名稱:博智(8155)主 旨:修訂博智「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發言人:林于凱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4/11/11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11/0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3年11月7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九、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4月11日)起,至到期日(119年1月10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

中央社財經 ・ 1 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