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晶投控代重要子公司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彙整說明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財政部關務署處分、假扣押暨行政救濟結果乙案

日 期:2020年05月25日

公司名稱:新晶投控 (3713)

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彙整說明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財政部關務署處分、假扣押暨行政救濟結果乙案

發言人:劉財能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5/25

2.公司名稱: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頂晶科100%

5.發生緣由:緣財政部關務署對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102年

10月至103年7月期間其中共35筆進口交易,認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故逕行處

分,截至目前為止累計罰鍰計新台幣429,827仟元,累計併沒入貨物之價額429,827

仟元,累計總處分金額合計新台幣859,654仟元。

本公司於107年10月26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就102年10至

11月期間5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第三人定裕(股)公司之

股份及對第三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稅務局之一般金錢

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於108年6月6日接獲同一函號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命令針對第三人佺航(股)公司之股份、股票、股

利(含股票及現金股利)、出資或盈餘分派,台灣惠普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其

他所得債權及角宿能源有限公司之利息所得債權在新台幣1億1,504萬元之範圍內

禁止其收取、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交付或移轉。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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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公司之所有車牌號碼:3AHS-5602、3ATX-7053之車輛二輛,禁止移轉過戶

或其他權利之登記。

另於108年4月15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就103年4、5、6月

期間(高雄關)3筆進口交易之處分,分別對本公司之銀行債權及對子公司之出資

額,在新台幣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於108年4月29日接獲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所有專利申請案號105200945之專利權

及商標申請案號098057366(註冊號01412062)之商標權為移轉、授權、設質或為

其他一切處分等事由之登記,再於108年5月20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等20家廠

商之金錢債權(含工程款、押標金、保固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債權),在新台幣

7,957萬71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再於

108年7月1日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

裕(股)公司之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006元之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

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於108年7月4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及佺航(股)公司之

全部股份、股票、出資額及任何分派盈餘以及對本公司之存款債權為移轉、收

取或為其他處分行為,第三人亦不得就上開股份、股票、出資額及任何分派盈

餘為移轉過戶之行為。另義務人可領取的股利、股息一併禁止義務人收取,第

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另於108年8月30日及於9月11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分別為禁止本公司對第三人定裕(股)公司、

佺航(股)公司以及禁止對新晶光電有限公司、呈阡新能源有限公司...等95家公

司之應收帳款、工程款、保固金等債權,於條件成就得收取時,在新台幣6億

661萬3,877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4,343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

,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禁止本公司對

第三人朝陽光電有限公司之因交易太陽光電案場、太陽能板及其發電設備等契

約債權及其他金錢債權,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

必要費用430元)之債權金額範圍內,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

不得向義務人清償;於108年10月24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

分署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

行必要費用)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數額二分之

一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關向第三人收取;另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灣電力

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

匯款處理中心收取債權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715,258元、新台幣214,771元及約

新台幣31仟元。於108年10月28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

執行命令,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1萬93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

費用)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自108年

9月3日迄108年10月25日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收

取;另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1,300,748元;另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0萬9,964元

(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力公

司屏東區營業處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數額二分之一或為其他

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

三人收取。於108年10月30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

令,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合作金庫銀行竹南分行、台北

富邦銀行、台灣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及彰化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收取債權

金額合計約新台幣31,199元。於108年11月01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灣電力公

司嘉義區營業處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56,052元;另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6億661萬

93元(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

力公司嘉義區營業處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數額二分之一或為

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向第三人收取。於108年12月19日收到同一函號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

行命令,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

處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987,628元;另禁止本公司在新台幣5億9,992萬1,648元

(含應納金額、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範圍內,收取對於第三人台灣電力公

司高雄區營業處之電費、電能躉售契約債權及其他債權數額二分之一或為其他

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並准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

三人收取。於109年4月1日收到南執孝108年全執特專字第00000003號函之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

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3,241,481元;另其他債權金額

2,160,991元依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與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契約規

定給付。於109年5月25日收到南執孝108年全執特專字第00000003號函之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執行命令,准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向第三人台

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收取債權金額新台幣1,066,435元;另其他債權金額

1,066,439元依台灣電力公司屏東區營業處與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契約

規定給付。綜上,本公司累計實際已被假扣押之銀行存款計新台幣59,537仟元

,已繳納之保證金計新台幣10,924仟元。

針對前述之罰鍰,本公司業已進行相關之行政救濟程序,其中107年10月1日及107

年12月11日公告之處分案共7筆,罰鍰計新台幣65,991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

65,991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131,982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

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1月31日函),據此本公司委任律師於108年3月8日向

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8年4月1日收到財政部訴願決定書(108年3月28日函),其

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並分別於108年8月

6日及8月23日收到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重核復查決定書,針對上述107年10月1日

公告之5筆處分案及107年12月11日公告之2筆處分案其決定為復查駁回,本公司已

於108年8月12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分別於109年4月10日及109年4月13日收到財

政部訴願決定書(均為109年4月8日函),其決定均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另於108年1月4日及108年1月28日公告之處分案共11

筆,罰鍰計新台幣179,941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179,941仟元,合計罰鍰共計

新台幣359,882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6

月18日函),本公司已於108年6月24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9年4月10日收到財

政部訴願決定書(109年4月8日函),其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處分」;另於108年5月27日及108年6月18日公告之處分案共9筆,罰

鍰計新台幣75,437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75,437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

150,874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8月2日函)

,公司已於108年8月12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9年4月10日收到財政部訴願決

定書(109年4月8日函),其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

處分」;另於108年2月12日、4月15日及5月10日公告之處分案共5筆,罰鍰

計新台幣68,672仟元,併沒入貨物之價額68,672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

137,344仟元,經本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8月21日

函),公司已於108年9月19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9年4月10日收到財政部訴

願決定書(109年4月8日函),其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另為處分」;另於108年3月11日公告之處分案共3筆,罰鍰計新台幣39,785仟元

,併沒入貨物之價額39,785仟元,合計罰鍰共計新台幣79,570仟元,經本公司向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申請復查後遭駁回(108年12月12日函),本公司已於109年1月

8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於109年5月5日收到財政部訴願決定書(109年4月30日函)

,其決定為「原處分(復查決定)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本公司將降低

每月營運成本,縮減人力並積極處分太陽能電廠,必要時將進行股東借貸以籌措

未來所需資金,以維繫本公司之營運。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