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光金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日 期:2020年07月06日

公司名稱:新光金 (2888)

主 旨:新光金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發言人:李紀珠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07/06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本轉換債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行使賣回權(發行日為民國

(下同) 106年08月22日)。

二、債券賣回價款: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1.51% (年收益率為 0.5%)。

三、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9年07月23日起至109年08月22日止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因適逢假日,故最後行使期限提前

至109年08月21日)。

四、債券賣回手續:本轉換債係採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

(109年07月23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9年07月22日)起至截止日(109年08月21日)

前一個營業日止(即109年08月20日),檢附以下文件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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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即109年08月22日)之後五個營業日內扣除郵/匯費及利息

補償金之稅賦、補充保險費後,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券持有人。

六、債券賣回之利息補償金相關稅賦:

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自然人採分離課稅,稅率10%;法人扣繳率10%,併入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

2.非境內居住之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

七、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

(自然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20,000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達

新台幣20,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二代

健保補充保險費。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

光復北路11巷35號B1;電話:(02)2768-6668。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