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彰銀林獨立董事重宏對第26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事項第一案之反對意見。

日 期:2020年06月19日

公司名稱:彰銀 (2801)

主 旨:彰銀林獨立董事重宏對第26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事項第一案之反對意見。

發言人:陳斌

說 明: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09/06/19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林獨立董事重宏。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本行第26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事項第一案。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本次董事會選舉事項第一案常務董事之選舉係在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

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9條第2項、第3項,及民國109年3月23日「彰化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股東常會受理第2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所載「

…其設有常務董(理)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之資格條件」有衝突疑

慮情況下表決,因此本席對選舉結果提出反對意見,請於會議記錄中記明。

6.因應措施:本行完全依照公司法及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

準則之規定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彰銀之說明】

(1)按,「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下稱銀行負責人

準則)第9條第2項及第3項係規定,銀行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

新臺幣一兆元以上者,其董事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三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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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三人應再增加一人,其設有常務董事者,應有三人以上具備同條第1項各款所列

資格之一。銀行董事中,符合同條第1項資格,且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者,其人數,應符合前二項規定。換言之,此規定係要求銀行董事人數為九人者,

其銀行全體董事應有四人以上為自然人專業董事,並非指銀行設有常務董事者,

常務董事應有三名以上為自然人專業董事,因此本行第26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事項

第一案常務董事之選舉結果,完全符合銀行負責人準則之規定。

(2)另,彰銀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公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股東常會受

理第26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公告」之「四、其他」欄,僅係向股東申明

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第2項規定,公告意旨與銀行負責人準則並無不同,非謂要求

常務董事應有三名以上自然人專業董事,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