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尚茂董事會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劃

日 期:2020年11月27日

公司名稱:尚茂 (8291)

主 旨:尚茂董事會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劃

發言人:胡志強

說 明:

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9/11/20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NA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減資前:實收資額新台幣760,24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76,024,000股,

每股淨值2.07元。

(2)減資後:實收資額新台幣380,12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38,012,000股,

每股淨值4.13元。

註:每股淨值係以109年度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為設算依據。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於109年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109年11月20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336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茲依「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減資換發

股票作業計畫。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上櫃股票,計普通股76,024,000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760,240,000元。

三、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本次減資

新台幣380,120,000元,銷除普通股股票38,012,000股,減資比例50%,用以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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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善財務結構。

四、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80,120,000元,減資後發行股數計38,012,000股,

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五、本次減資作業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每仟股減少500股

(即每仟股換發500股),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舊股票停止過戶日前

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未拼湊或

拼湊後仍不足一股者,以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按比例計算改發現金,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認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0年1月20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自110年1月21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0年1月24日(因適逢例假日,臨櫃辦理提早至110年1月22日

下午4時30分止)。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110年1月25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0年1月29日。

(六)新股票上櫃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櫃日):110年2月1日,自新股票上櫃買賣

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七、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一)本公司全面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

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劃撥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集保劃撥帳戶,以利辦理

換發作業。

(二)已過戶舊股票換發: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請儘速將

現股股票送存入證券集保帳戶。若未能及時送存者,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及

集保存摺影本,連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轉帳

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三)未過戶舊股票換發: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須俟新股

發放日110年2月1日後,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

文件)、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四)已存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份,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

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八、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辦理。

九、本作業計畫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5.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38,012,000股

6.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7.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作業計畫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俟主管機關

規定及實際作業時程之更迭,授權董事長得視實際作業進度修訂本減資換發股票作業

計畫所預定之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及其相關時程,並依規定補行公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