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鼎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日 期:2020年04月30日

公司名稱:富鼎 (8261)

主 旨:富鼎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發言人:黃林鍾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48,043,97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4/30~109/06/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8.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討論案四】

案由: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

公司股份,提請 討論案。

說明: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扣除已決議分派

盈餘及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548,043,977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股數共計2,000,000股,

並自109年4月30日至109年6月29日止執行完畢。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18元至30元。惟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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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

六、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七、檢附董事會聲明書、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及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九。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4月30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

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本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報請董事會核決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

長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九年四月三十日之一○九年第八屆第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全體出席董事之同意通過,自申報之日起二個月內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貳佰萬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46%,且買回股份所需

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3.4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

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全體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

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富鼎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鄧富吉

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承銷商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結論,認為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

2,000仟股、最大動用金額為60,000仟元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18.00元~30.00元。

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

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