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邦金召開111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補充111/01/20)

日 期:2022年05月05日

公司名稱:富邦金 (2881)

主 旨:富邦金召開111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補充111/01/20)

發言人:韓蔚廷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05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1/06/17

3.股東會召開地點: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 地下二樓

(富邦國際會議中心)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視訊輔助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案。

(二)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會計表冊報告案。

(三)一一○年度公司治理事項報告案。

(四)一一○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

(五)一一○年度發行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報告案。

(六)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

比率之相關法令宣導報告案。(新增)

(七)修正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報告案。(新增)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一)本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新增)

(二)本公司配合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度盈餘分配,擬進行合併對價

之調整暨增補合併契約案。(新增)

(三)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

(四)修正本公司章程案。

(五)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新增)

(六)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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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解除本公司第八屆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第八屆獨立董事補選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1/04/19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1/06/1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有關本公司盈餘分派內容,預定於股東常會四十日前經董事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金管會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

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

均應分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三)依本公司章程及甲、乙種及丙種特別股發行條件之規定,本公司甲、乙種及丙種

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特別股股

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故本次股東會甲、乙種及丙種特別股股東僅限於

承認事項第二案「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討論事項第一案「本公司資本公積轉增

資發行新股案」第三案「本公司擬規劃辦理長期資金募集案」有表決權。

(四)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相關說明:

i.本公司視訊輔助股東會依公司法第 172-2 條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

稱股務處理準則)第二章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ii.本次股東會視訊輔助部分,係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

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股東會視訊會議作業要點、問答集及操作說

明等文件,請參閱集保公司網頁(網址: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page/

show/402897967d841dba017e8eea7fc5009c)。

iii.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

iv.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者,應自111年05月18日起,至遲於股東會二日前(111年06

月14日前),於集保公司股東 e 票通平台(網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

evote/@index.html)辦理註冊及登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

者,應填寫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意願書,並於111年05月18

日起(當次股東會電子投票起始日)至111年06月14日(股東會二日前)下午五時前,送

達本公司法遵暨法務處董事會務部(地址:10491台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79號16樓)

(請填寫受理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送交參與意願書處所之名稱及地址)辦理登記,並於

股東會當日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投票。

v.已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

參與股東會。

v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述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vii.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

正行使表決權。

viii.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股務處理準則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

席股東會。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與

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ix.倘本次股東會於主席宣布開會前或會議進行中,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

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且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後,出席股份總數未達股東會決議之法定定額,致使會議無法續行時,本公司訂於111

年06月20日09時於(富邦國際會議中心:臺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號 地下二樓)延期或

續行集會,列載於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不再重新寄

發開會通知。

x.若發生前項股東會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本公司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

息。

xi.其餘未盡事宜,請參照股務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