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安鈦克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 期:2021年11月11日

公司名稱:安鈦克 (6276)

主 旨:安鈦克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陳明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1/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50%之海、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

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

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

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

額,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

之存續期間為4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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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過失

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積)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請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需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

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行使之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復職後始可以執行;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若因故被取消留職停

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當日視為放棄所有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

6.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

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免 職: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者,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免職生效

日起失效,但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除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點另有規定外,

得於免職生效日前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之部分失效。

8.調 職: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

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於本條

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

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如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

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認購價格不予調整。

(4)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5)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發放現金股利,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

調降認購價格:

調降後認購價格=調降前認購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三)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價格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於市場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

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相關事宜。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

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

主關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事後再提報董事

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