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如興第16屆第5次董事臨時會報告事項暨議決事項

日 期:2022年07月26日

公司名稱:如興 (4414)

主 旨:如興第16屆第5次董事臨時會報告事項暨議決事項

發言人:陳怡如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7/26

2.公司名稱: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16屆第5次董事臨時會報告事項暨議決事項

6.因應措施:

說明

1.董事臨時會日期;111/07/26

2.重要財務業務報告事項:

(1)本公司之子公司MF Holding Co., Ltd.前於民國110年4月24日、民國111年5月25

日與安泰商業銀行簽訂美金1000萬元、美金1840萬元之額度書,約定「若如興股份有

限公司非由原經營團隊經營時(總經理孫瑒職務變動)」即啟動強制提前還款機制。

安泰商業銀行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寄送台北北門郵局寄發存證信函(存證號碼:

001779)予本公司,以本公司違反民國110年4月29日及民國111年5月25日簽訂之安泰

商業銀行額度書之強制提前還款機制為由,凍結本公司所有款項之動支,造成本公司

現無短期現金可動用。目前本公司董事長翁紹華仍持續與安泰商業銀行協商中。

(2)本公司於合庫銀行開立信用狀將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到期,應清償金額合計美金

35萬3,580.05元。本公司原計畫以本公司存於安泰商業銀行之資金用以清償,但因目

前安泰商業銀行已凍結本公司所有可動支之資金,致本公司無法向合庫銀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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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3380號函

要求本公司於函到5日內(即7月24日)繳納違約金新臺幣150萬元。因本公司目前並無

其他可動支資金,故本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1日以(111)如興董字第111002號函請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允以將繳款期間展延一週。

(4)為解決本公司之財務困境,本公司將全權接管常州冬奧服裝有限公司,並尋求本公

司柬埔寨土地買受人提早給付買賣價金。

3.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1)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7月25日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3511號函公

告本公司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就有關爭議期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事項效力,暨該

等期間通過之財務報告效力及與安泰商業銀行協商結果及後續計畫等仍未能釐清相關

疑義,故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將本公司上市有價證券自民

國111年7月27日起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有關證交所詢問本公司系爭爭議之

回覆,請見本公司民國111月7月25日(111)如興董字第111003號函(附件)。

(2)有關張水江先生引發本公司民國111年2月24日至111年7月15日期間並無董事長及致

後續爭議乙情,本公司責成稽核主管陳志偉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前製成專案報告(內

容含本公司對其可行之法律究責途徑與對相關人員之內部懲處建議),並於最近一次

董事會報告。

(3)有關孫瑒董事任職本公司總經理期間,似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以子公司「白城市美

達服裝有限公司」之資產,作為孫前總經理之母親李秀蘭個人及李秀蘭女士持有股份

之「吉林省紡織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之擔保品,而該資產因此受到債權人向吉林

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聲請執行,此有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可憑,

本公司責成法務郭晏伶副理於民國111年8月4日前製成專案報告(內容含本公司對其可

行之法律究責途徑與對相關人員之內部懲處建議),並於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4.董事會通過議案內容:

張水江前董事長於111年3月14日及111年5月11日曾代表本公司委任弘理法律事務所之

陳又寧律師、任君逸律師處理智慧財產法院110商調字第7號及111年度商調字第9號案

件,經法院來電詢問本公司是否承認此委任,據法務郭副理告知本公司已支付共50萬

新台幣公費,且弘理法律事務所處理得當、互動良好,本公司翁董事長基於董事長權

責承認委任效力,謹請陳律師及任律師繼續為本公司處理該二件案件。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