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大魯閣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日 期:2021年03月25日

公司名稱:大魯閣 (1432)

主 旨:大魯閣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發言人:許俊麒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25

2.公司名稱:大魯閣實業(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但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

(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

海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

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修訂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全職

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

喪失認購資格。